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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提高认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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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 提高认识促进 集约节约用地


2010年6月25日是第20个“全国土地日”。为做好宣传工作,今年确定了 “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为主题的宣传口号。笔者作为土地督察一线的人员,已派驻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土地督察工作近一年,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土地资源情况和土地利用情况有着一定的了解,笔者就内蒙古自治区的土地资源情况和土地利用情况,结合今年的论坛主题,谈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内蒙古自治区的土地资源情况及利用现状


(一)土地资源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位于我国的北部边疆,全区土地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2.3%(约1/8),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南北直线距离1700公里,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大区。全区现有耕地面积1.37亿亩,草原面积13亿亩,占全国草原总面积的21.7%;森林面积3.1亿亩,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l1%,人均耕地面积、草原和森林面积均居全国第一位。


在118.3万平方公里土地中,农用地83.29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70.41%;建设用地1.54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1.3%;未利用地33.47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28.29%。农用地中,耕地9.11万平方公里、园地0.05万平方公里、林地23.69万平方公里、牧草地49.66万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27万平方公里、交通用地0.18万平方公里、水利设施用地0.02万平方公里。 未利用地中,沙地面积最大,约占未利用地的49%;其次为裸岩石砾地,约占29%;水域面积约占未利用地的8.6%。可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土地2.35万平方公里。


(二)土地利用现状。2009年度全区供应国有建设用地1826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1384公顷,占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总量的62%;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总量是上年同期10144公顷的1.8倍,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是上年同期的2.8倍,存量建设用地供应量比上年同期增长14%。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总量中,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其他用地分别为1222公顷、7441公顷、2452公顷、7148公顷,分别占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总量的7%、41%、13%、39%,工矿仓储和其他用地合计占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总量的80%。


从上述主要指标可以概括09年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特点。一是供应总量、新增供应量显著增长,表明金融危机以来自治区经济依然高速发展的事实,充分体现到了建设用地的供应环节;二是工矿仓储和其他基础设施用地比例高、增长幅度大,表明自治区工业产业的强劲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严重;三是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不平衡性依然较强,2009年呼市、包头、鄂尔多斯市三个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占全区计划指标的50%左右,表明自治区各盟市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性依然较强。


二、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均耕地多,但是耕地质量不高,未利用地中的荒草地、沙地资源丰富。整体来看仅巴彦淖尔市、通辽市耕地资源相对丰富,且耕地质量相对较高;阿拉善盟80%的土地为沙漠、戈壁、荒山地,耕地仅占0.06%;鄂尔多斯市90%以上的土地为丘陵、沙漠、荒山地。恶劣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未利用地资源,加之耕地资源质量的不高,使得自治区各级干部长期以来形成了土地利用粗放、保护耕地意识不强、集约节约认识不足等问题。


三、建议


(一)审时度势,认清形势,结合实际,谋划长远。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经济结构调整的推进和世界金融危机的出现,东部产业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进一步明显。内蒙古自治区作为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有着丰富的煤炭、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经济又连续八年全国增速第一,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强劲的发展潜力,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有着独特的优势,从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自治区已经为抓住产业转移机遇做好了准备。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等地的工业制造、化工等项目纷纷落户自治区各地,自治区各地也为抓住难得发展机遇,为企业提供各种*策范围内的优惠*策,其中在供地用地上就有着各种优惠。受人力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因素的制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就像八十年代制造业由国外向沿海地区转移一样,未来由沿海向中西部转移也是必然。中西部在承接转移时的优势就在于有着相对丰富的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中西部要借鉴东部发展的经验,要提前树立集约节约意识,在供地用地上做好规划,避免以土地为优势盲目的招商,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为更优质的投资项目预留发展空间。


(二)集约节约用地责任主体在*府。集约节约土地是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但责任的推动*府有着责无旁贷的义务。土地成本是用地环节集约节约的关键,企业仅仅会因为拿地成本的考虑而被动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实的土地融资*策,又会让企业多拿地才能多融资,因此,唯有严把供地环节才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根据目前的土地法律法规*策,供地主体是各级*府。*府要树立了责任主体意识,切实为当地的长远发展考虑,不能企业要多少就供多少,要根据企业投资能力和实际用地需求供地。


(三)结合企业用地实际,实行分步骤供地*策。在实地的土地督察工作中,笔者发现部分地区的招商引资企业以投资为借口,以圈占的土地为抵押向银行借贷大量资金后,又拿着借贷来的资金投资到别处。企业正是抓住了基层*府对招商引资的渴望,变相地拿*府的土地为自己的企业融资做抵押,并未有实质的投资意向。山东某食品企业、天津某酒店项目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就出现过此类的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基层*府在供地时要采取分步骤地供地策略,*府可以为企业未来发展预留部分土地,企业完成了一定比例的投资后,再向企业供应下一步的土地。


(四)加大后期监管,建立跟踪考核制度。要建立以*府牵头,国土、财*、规划等部门组成联合监管考核机制,定期地对过去一定时期内出让土地的利用情况跟踪考核,从企业的投资情况和发展情况上建立具体的考核制度,根据出让合同对企业的用地情况进行再次评估,以此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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